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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直销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直销行业自律规范
时间:2023-01-28 15:33 作者: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直销业良好有序发展,提高直销行业的公众形象,维护直销企业、消费者合法权利及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直销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三条   直销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直销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成员应自觉履行企业公民义务,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支持社会可持续发展,努力提升直销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本规范的规定并非强制性法律义务,由直销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自愿遵守。直销公司之直销业自律委员会成员资格被解除者,即不再受制于此自律规范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六条直销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自由企业体制下提倡公平竞争,共同创建积极向上的直销市场环境维护规范和谐的直销市场秩序

第七条  直销企业要始终规范经营,杜绝夸大虚假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产品生产、宣传及销售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对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
直销企业在进行保健食品的销售时,要严格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保健功能为准,不得有治愈疾病等内容的宣传或暗示。

加强对直销员、经销商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防直销员、经销商组织或参与传销活动。
第九条  加强会议的管理。对涉及本直销企业的产品推介、营销方式、计酬制度等内容的各类会议进行严格管控。杜绝会议出现夸大产品功效、夸大奖励回报等欺骗、误导的宣传和推销内容。

第十条  严格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依法履行退换货义务。重视消费者投诉,加强消费者投诉管理,提升售后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直销企业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约束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和经销商活动。对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的经营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能够证明其行为与本公司无关的除外)

第十二条直销企业要依法做好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工作,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广大消费者和社会披露完整、准确以及真实的企业经营信息。

第十三条直销企业要充分认识到传销的危害性,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本企业直销员、经销商等相关从业人员从事《禁止传销条例》中所列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参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同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其直销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并主动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直销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成员需接受直销自律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不得从事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积极提升直销行业形象。

(一)、成员企业职责
企业首要职责即遵守本自律规范。自觉接受政府
有关职能部门对其直销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并主动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调查处理。

(二)、直销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职责
委员会应搭建网站信息披露平台,明确委员会会员有按要求报备信息的义务,并监督和督促会员企业公开披露自查信息数据。指派人员负责处理申诉案件。委员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其所能妥善处理申诉案件。配合政府监管部门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自律规范自该委员会成立之日起生效实施,对全体直销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成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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