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BRI)将创造出前所未有的投资治理混合模式。BRI下的跨国治理将结合传统的国家驱动模式中的要素(即国家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制定规则)以及跨国政策网络中的要素(即非国家行为者在规则制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可以设计并实施一套有效而可持续的混合模式,投资治理(在整个投资生命周期中被理解为从授权到争端解决规则的制定)将极大地促进BRI的最终成功。
跨国政策网络将极大地影响BRI的投资治理。虽然现有的和未来的条约将支持BRI,但该倡议本身不是以条约为基础的;相反,它被确立为一个框架,使得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相当大的灵活性。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可能是与BRI最密切相关的实体。亚投行将“开放性、透明性、独立性和责任性”确定为其“核心原则” ;它还成立了一个国际顾问小组,由前政府官员、私营部门高管和学者组成,以支持其高级管理层的决策。亚投行还加入了最近发起的的“全球基础设施和全球基础设施连接联盟”,该联盟汇集了一系列的公共和私营利益相关者,以推进协作和知识交流的机会。在2017年于北京举行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论坛”开幕式上,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呼吁发展“多元化融资体系”以及加强“政府与民营资本的合作” 。
然而与此同时,推进国家政策实施的国家将在BRI投资治理的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寻求投资国外BRI项目的中国投资者需要获得一个或多个国家的批准,这具体取决于预期投资的具体特征(包括行业、地点和数量,以及投资者的国有或私有性质)。许多BRI投资将由中国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或国有投资基金提供资金。这些国家驱动的BRI治理将有助于提升BRI的发展前景和影响力,但也将受到包括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界在内的一系列参与者的密切关注,尤其是债务的可持续性、融资条款和争夺BRI项目提供的就业岗位。
2017年在斯里兰卡进行的10亿美元交易说明了BRI项目在国家层面如何引发争议。具体而言,为了减轻债务负担,斯里兰卡同意将对其战略港口的控制权移交给一家中国公司。最近,马来西亚暂停了三个由中国公司承担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并呼吁重新谈判或取消与中国的基础设施交易,这些交易被马来西亚认为是不公平的。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和国家亚洲研究局在其最近的报告中提出了关于中资BRI项目竞标的问题,即中国以外的公司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此类工程。
BRI能否最终获得成功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可持续性、融资条款和项目竞争等问题是否得到澄清和解决。值得注意的是,亚投行直接解决了上述这三个问题,承诺(i)以财政可持续性作为融资条件,(ii)披露项目文件和(iii)实施透明的采购程序。这些问题也应当在混合治理模式的国家层面得到解决。
更一般地说,为了建立起有效而可持续的投资治理混合模式,可以采取如下的一系列策略:
一个中央机构可以通过协调中国与BRI相关的决策来提高透明度、清晰度和可预测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克里斯蒂娜·拉加德表示,中国最近成立的负责监督中国对外援助的国际发展合作署可以发挥这样的作用。
中国的国家实体可以提高与非国家实体在BRI相关问题上的接触程度。一个例子是中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能力发展中心;它将设在北京,以加强中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能力发展方面的合作,并重点关注BRI的司法管辖范围。第二个例子是最近在北京成立的国际能源宪章—中国电力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它将侧重于一系列与能源有关的问题,即贸易、运输、效率、投资和争端解决。
与BRI相关的投资争议的解决可以主要由非国家行为者承担,特别是作为仲裁员的私人个体。这些仲裁员由私人实体提名给国际商业仲裁或投资条约仲裁,并由中国或外国仲裁机构管理。最近成立的中国国际商事法院可以补充而非取代中国现有的国际仲裁制度,类似于在新加坡、阿布扎比和迪拜成立的其他国际商业法院所扮演的角色。
在国家驱动模式的雄心和跨国政策网络模式的包容性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对于BRI投资治理至关重要。
(南开大学国经所赵泽堃 译)
*《哥伦比亚国际直接投资展望》是一个公开辩论的论坛。作者所表达的观点不代表CCSI或哥伦比亚大学或我们的合作伙伴及支持者的意见。《哥伦比亚国际直接投资展望》(ISSN2158-3579)是同行评议刊物。
** Mark Feldman(mfeldman@stl.pku.edu.cn)是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的法学教授。作者感谢Vivienne Bath、Kabir Duggal和Susan Finder的有益的同行评审。
[1] AIIB,“Introduction: our founding principles,” https://www.aiib.org/en/about-aiib/.
[1]“Full text of President Xi’s speech at opening of Beltand Road Forum,” Xinhua, May 14,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