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现代服务企业试行特殊工时制度批复的函
商办资函[2007]147号
江苏省外经贸厅:
为落实《苏州工业园区中国新加坡联合协调理事会第十次中方理事会议纪要》(国阅[2007]62号)的有关要求,劳动保障部办公厅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上报的《关于对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现代服务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请示》(苏园管呈字[2007]70号)进行了批复,同意在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中确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部分岗位试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现将该批复转发给你厅,请跟踪了解试点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我部(外资司)报告。
附件:关于对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现代服务企业试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请示的批复(劳社厅函[2007]322号)
二OO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关于对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现代服务企业试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请示的批复
劳社厅函[2007]322号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你园区《关于对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行现代服务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请示》(苏园管呈字[2007]70号)收悉。经研究,我部同意在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中确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部分岗位试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其中,对能够独立承担软件设计、技术研发和实行年薪制的中级管理等岗位人员,经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可以试行不定时工作制;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经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试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试点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以及我部劳动工资司报告。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